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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景山第一起危险动物伤人案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4-11-19 浏览次数:78
  年过六旬的王老太自称带着孙女外出玩耍时被一只未拴狗链、没戴嘴套的藏獒咬伤。王老太将藏獒饲养人和主人一并诉至法院索赔。今天上午,此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。据悉,这是侵权责任法施行后,石景山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危险动物伤人案。
  
  王老太说,今年7月28日晚上,她抱着2岁半的孙女玩耍时,张先生带着自家没拴狗链、没戴嘴套的成年藏獒出来遛弯。藏獒突然冲过来,王老太护住孙女,但自己被藏獒咬伤左臀部。
  
  王老太说自己被袭后一直惊慌、心悸、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冠心病、不稳定性心绞痛。王老太认为,藏獒主人张先生饲养烈性犬,还不戴狗链、嘴套出来遛狗,严重违反了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》。王老太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。
  
  藏獒的饲养人张先生在庭上解释说,事发当晚他遛狗时拴的狗链有点松,王老太喊了一声,狗惊了,挣脱狗链扑了过去。他立即带着王老太去打针看病,医生确认王老太被狗咬伤,但说冠心病与狗咬无关。在检查完毕后,王老太要求住院是其自作主张。张先生认为王老太提出的索赔数额太高,有些费用与狗咬无关。而藏獒的主人表示对自家的狗咬人感到难过,相信法院会公正判决。
  
  “办狗证时,养犬办是否告知过大型犬不能外出遛?”法官问张先生,他一口否认:“没有。”“那你是否知道狗要在非重点地点圈养?”法官接着追问。“知道,但我认为狗只有几个月,还不大。”张先生将遛狗的责任都揽在自己身上,说狗主人并不知情。
  
  截至记者发稿时,庭审仍在进行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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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记者了解,北京近几年每年都有至少十余万人被猫狗咬伤。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,宠物伤人案都以《民法通则》来作为法律依据,其中规定: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不少咬人宠物的主人因此被法院判决赔偿,也有人以被咬伤者有过错要求减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  
  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了“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”。即如果饲养动物经过合法登记,但是由于主人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,不问受害人是否有过错,动物的饲养人、管理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私自饲养城市区域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及蟒蛇、鳄鱼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,不论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,动物饲养人、管理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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